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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糧液、七糧液、九糧液都是五糧液的兄弟?最高法一錘定音:都不是親的

    歷時超6年,五糧液(000858.SZ)訴甘肅濱河食品工業(yè)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濱河集團)商標侵權案,最終勝訴。

    近日,經(jīng)最高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最高法)再審判決,濱河集團生產、銷售“九糧液”、“九糧春”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“五糧液”、“五糧春”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,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900萬元。

    濱河集團還被判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標有“九糧春”、“九糧液”文字或突出標有“九糧春”、“九糧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。

    不過,《每日經(jīng)濟新聞》記者7月27日在京東等電商平臺上看到,標價499元/瓶的濱河九糧液(53度500ml)目前仍然在銷售。

    最高法改判濱河集團產品侵權

    五糧液與濱河集團間的商標權糾紛,最終有了結果。經(jīng)最高法再審,撤銷 一二審判決,改判五糧液勝訴。

    五糧液與濱河集團之間商標糾紛源于多年前。2010年,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(fā)現(xiàn)市場上出現(xiàn)了諸多“N糧液”傍名牌產品,如:二糧液、三糧液、四糧液、六糧液、七糧液、八糧液、九糧液、十糧液等酒類產品。于是,五糧液集團委托律所代理維權。

    其中,甘肅濱河集團的“九糧液”、“九糧春”產品銷量較大。而五糧液針對濱河集團的維權,起初并不順利。
2013年3月,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糧液、九糧春案件。2014年1月,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、銷售“九糧液”、“九糧春”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“五糧液”、“五糧春”商標權。五糧液上訴后,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維持原判。
于是,五糧液集團向最高法申請再審。2017年11月,該案由最高法開庭審理。到今年5月底,最高法作出了認定“九糧液”、“九糧春”侵權的再審判決。

    最高法公布的相關判決書顯示,判決濱河集團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標有“九糧春”、“九糧液”文字或突出標有“九糧春”、“九糧液”文字的白酒商品;判決濱河集團共賠償五糧液900萬元。

    最高法審理后認為,濱河集團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等商標字樣,特別是“液”“春”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的產品較為相似。這反映出,濱河集團比較明顯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。因此,濱河集團生產、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。

    最高法的判決書還指出,根據(jù)已經(jīng)查明的事實,自2002年7月起,濱河集團就開始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“九糧醇”“九糧王”等商標,與五糧液旗下的“五糧液”“五糧春”“五糧醇”“五糧王”系列商標形式相同;濱河集團還在白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并使用了“濱河九糧液”“濱河九糧春”“濱河九糧王”“濱河九糧醇”“濱河九糧神”等商標,并且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“九糧液”“九糧春”等商標字樣,特別是“液”“春”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的產品較為近似,上述事實反映了濱河公司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。

    判決書中稱,綜上,濱河集團生產、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“WULIANGYE五糧液及圖”“五糧液68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。

    “實際上,此前法院對于原告、被告雙方的觀點,都沒有采納。”本案五糧液方面的代理律師之一、北京市眾澤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銘7月27日對《每日經(jīng)濟新聞》記者稱,這導致此前五糧液方面的敗訴,一審后,原告、被告雙方都選擇了上訴。

    27日,五糧液相關人士則向記者稱,最高法新的判決,判決了公司勝訴。他們認為,其中主要指出了濱河集團方面的商標侵權是“傍大款”。
五糧液連續(xù)狀告侵權行為

    “我對這個案子比較熟悉。”超凡知識產權合伙人、商標事業(yè)部總經(jīng)理楊明律師對《每日經(jīng)濟新聞》記者稱,濱河集團確實存在打“擦邊球”的情況或意圖。比如五糧液公司以“液”、“春”來進行產品命名,而濱河集團也這么干,且字體也很相似,很難不讓外界起疑。

    五糧液的此次事件,有媒體認為,本判例由最高法作出,對于全國來說都有導向意義。既是一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,又是一個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示范案例,而且對于淡化馳名商標的案件審理都有積極的指導意義。

    在與濱河集團的案件之前,五糧液也曾針對“七糧液”、“大午糧液”等商標狀告相關公司侵權,并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。

    針對濱河集團的“九糧液”等商標侵權,五糧液就曾訴稱,濱河集團在生產和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標識“九糧液”和“濱河九糧液”、“九糧春”的行為,侵害了五糧液公司主張保護的“五糧液”、“五糧春”注冊商標專用權。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“五糧液”、“五糧春”近似的商標,足以讓消費者誤認為“九糧液”、“九糧春”與“五糧液”、“五糧春”存在特殊關系。

    在濱河集團官網(wǎng)上,濱河九糧液稱其是九種糧食釀造成的白酒。就此,五糧液還認為,濱河集團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“九糧液”比“五糧液”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,貶損了其品牌的市場聲譽。

    而在濱河集團官網(wǎng)的一篇新聞稿曾提到,“在甘肅的白酒史上,濱河九糧液書寫了從‘茅五劍’到‘九茅五’甘肅白酒品牌格局的轉變。”濱河九糧液也曾號稱是甘肅地產高端名酒第一品牌。

    “我覺得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合適的。”楊明認為,現(xiàn)在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,而最高法再審判決與一審、二審判決結果不同,或也有上述因素的考量。

    7月27日下午,《每日經(jīng)濟新聞》記者多次致電濱河集團方面,但未能聯(lián)系上。 

本文采編:CY3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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