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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新增6個“疫苗條款”

    10月22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,與現(xiàn)行藥品管理法相比,修正草案至少新增了六個“疫苗條款”,強化對疫苗等特殊藥品的監(jiān)管。

    據(jù)了解,現(xiàn)行藥品管理法只在解釋法律中“藥品”的含義時,提到了“疫苗”兩個字,明確法律中的“藥品”包括疫苗,除此之外,再未對疫苗作出任何具體規(guī)定。與此相比,修正草案至少新增了6個“疫苗條款”,規(guī)定除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規(guī)定的情形外,疫苗等特殊藥品不得委托生產;實行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,疫苗的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投保;在疫苗的研制、生產、流通、預防接種過程中應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、留存追溯信息;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疫苗等生物制品實施重點監(jiān)督檢查。

    本次修法為何增加了上述有關疫苗管理的內容?受國務院委托,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局長焦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修正草案的說明時說,吉林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疫苗案件發(fā)生后,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,要求立即調查事實真相,一查到底,嚴肅問責,依法從嚴處理,強調要始終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放在首位,以猛藥去疴、刮骨療毒的決心,完善我國疫苗管理體制,堅決守住安全底線,全力保障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全穩(wěn)定大局。她表示:本次修法的總體思路,“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‘四個最嚴’的要求,堅持重典治亂,去疴除弊,強化全過程監(jiān)管,堅決守住公共安全底線。二是圍繞問題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問題、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和推進審判制度改革等進行修改,及時回應社會關切,對其他不太急需的內容待下一步全面修訂時再作修改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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